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不腾房,房东能要全额占有使用费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未腾退房屋,房东不一定能获得全额占有使用费。本文结合黄石中院(2026)鄂02民终50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彭颢律师结合(2026)鄂02民终50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因修复火灾毁损厂房长期占用房屋,出租人主张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全额占有使用费能否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仅支持出租人部分占有使用费请求,全额主张未获支持。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过程
2019年4月,曹某与邱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年租金66000元。2020年6月厂房发生火灾,同年曹某起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终止,邱某需修复厂房并支付拖欠租金。判决生效后,双方直到2024年5月才达成修复和解协议,2024年8月又签订承诺书约定邱某支付3000元垃圾清理费。因邱某一直占用厂房,曹某起诉要求邱某支付2020年7月至2024年5月的占有使用费253000元及垃圾清理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终止后邱某属于无权占有,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但综合考虑厂房火灾后已丧失使用价值、曹某对火灾负有过错、邱某占有是为履行修复义务,酌情仅支持14698.2元占有使用费,支持了3000元垃圾清理费请求。曹某不服上诉,要求改判支付78801.8元占有使用费。
彭颢律师认为,本案中曹某的全额占有使用费请求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在于两个关键点:一是火灾后厂房已经基本丧失正常使用价值,曹某要求按原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显失公平;二是曹某作为权利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减损义务未履行的过错,因此无权主张全额的占有使用费。二审法院也认可该观点,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还能同时主张垃圾清理费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双方已经就垃圾清理费达成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本案中双方2024年签订的承诺书明确约定邱某承担3000元垃圾清理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曹某的该项请求。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出租人主张垃圾清理费需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确实应由承租人承担,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出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需要履行减损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一般规则下,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承租人无权占有房屋期间,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出租人消极放任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部分无权主张赔偿。本案中曹某在近四年时间里仅申请了强制执行,未采取自行收回、另行处置等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全额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彭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承租人存在无权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二是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合理。如果房屋存在毁损、价值下降的情况,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房屋即便在毁损状态下仍具备相应价值,否则法院可能会大幅调低占有使用费标准。比如本案中曹某未能举证证明毁损厂房仍有原租金标准的价值,因此其主张不被支持。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容易忽略举证证明房屋的实际价值,这是主张不被支持的常见原因。
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旦承租人不腾退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止损,不能消极等待。可以主动与承租人协商明确腾退或修复的期限,逾期不履行的及时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拒不配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腾退;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清理修复后再向承租人追偿费用,避免损失持续扩大。如果权利人长期不采取措施,法院会认定权利人未尽减损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彭颢律师提醒,具体案件的事实细节不同,裁判结果也会有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2民终502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1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文由彭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