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发布的管理方案公示可以撤销吗?

彭颢律师
彭颢 律所党支部书记 · 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房产纠纷

业主委员会发布的管理方案公示并非都可以撤销,彭颢律师结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2民终1898号生效判决,分析业主撤销权行使中撤销对象认定的实务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彭颢律师结合(2025)鄂02民终189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方案实施公示》是否属于业主撤销权的法定撤销对象,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该公示仅为对已经业主表决通过的管理方案的内容公示,并非可撤销的业委会决定本身,因此驳回了原告的撤销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与点评

本案中,原告白某喆是湖北阳新尚湖湾小区业主,被告某某委会(黄某)于2023年10月发布《尚湖湾车辆管理方案实施公示》,明确执行“每户限登记1辆车”“违停锁车”“限量入场”三项经业主投票通过的管理措施,原告认为该公示侵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撤销该公示,一审法院以公示并非可撤销的业委会决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彭颢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策略选择存在明显瑕疵:原告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公示,而非撤销作为实体决定的《尚湖湾车辆管理方案》,尽管原告本质上不认可管理方案的合法性,但因诉讼对象选择错误,导致诉求被驳回。另外,二审中业委会逾期提交了《管理方案》文本和原始投票数据,法院采信了该证据,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只要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仍可采信,这一点是原告方没有预料到的。

业主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只能是业委会的决定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撤销权的撤销对象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委会的公示、会议记录等程序性文件本身不是决定,不能成为撤销对象,除非该公示本身就是决定内容的载体。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公示尾部明确载明“详情见《管理方案》”,且业委会实际依据《管理方案》执行,因此法院认定公示只是程序性文件,并非决定本身。

业委会逾期提交证据法院一定会不采纳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可以对逾期提交的当事人予以训诫。实践中,对于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即使逾期,法院大多会采信,不会仅因逾期就排除证据效力。本案中,业委会二审提交的《管理方案》和投票原始数据直接关系到管理方案是否真实存在、程序是否合法,因此法院予以采信。

彭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和诉讼策略,行使业主撤销权时,首先要明确撤销对象,区分程序性文件和实体决定,应当起诉撤销侵害你权益的实体决定,而非公示、会议记录等程序性文件,否则很可能因对象错误被驳回诉求。起诉前要先收集涉案实体决定的文本、业委会作出决定的程序资料,确认程序是否违法,比如有没有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有没有提前公示方案内容等,这些都是胜败关键。如果主张投票程序造假,要提前收集初步证据,比如指出投票数据的矛盾点,方便后续法院调取原始数据。

第二,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小区业主如果对业委会的管理方案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到诉讼阶段才收集证据,导致证据不足。同时,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业主表决,从源头避免不合理的管理方案通过,这才是最有效的风险预防。

第三,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同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法院严格区分程序性文件和实体决定,对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做了明确界定,对于规范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指引意义。彭颢律师提醒,遇到同类纠纷,一定要先梳理清楚案件事实,选对诉讼请求和撤销对象,再提起诉讼,避免因程序性问题输掉本该胜诉的官司。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2民终1898号
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8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本文由彭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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